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有关部署,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加快破解“择校热”、化解“大班额”和“大校额”等难点问题,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健康、科学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教基一〔2014〕7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18〕2号),结合《密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密山市初中招生方案的通知》(密教政发〔2017〕44号)要求,坚持“户籍、住址和监护人相统一”,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学区划分,批次录取”的办法稳步实施,达成免试就近、规范有序、阳光监督、优质均衡、协调发展的良好入学秩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教育机会公平。
二、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2〕22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端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发〔2016〕61号)文件精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端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等,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录取的权利。
依据《密山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中小学招生工作致家长一封信》的相关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生计划、统一划分学区、统一报名、统一录取、统一建立学籍的管理办法招收初中新生。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于学额集中的学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学区所在学校招生报名条件。
1.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均在所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的;
2.本市户籍(含乡镇)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但实际居住地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的;
3.非本市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的;
实际居住地认定标准:以监护人房产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完税票据等有效凭证为准。
在招生过程中,鼓励学区内学位紧张学校的学生到学位相对宽松的学校就读,这样的学生不受学区限制。坚决严控学额不满学校的学生在提供不出有效房产信息的情况下到学位紧张学校就读。
(一)以下情况,具备报名条件的,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将本着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市内学位相对宽松的学校就读。 特别说明如下:
1.对于在招生报名后购楼并取得房产证的;
2.对于户籍信息在学区学校内,经核实却无实际住房的;
3.对于在学区内实际购楼居住但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完税票据等有效凭证的,除需提供相关购楼手续以及实际居住凭证外,还需在开发商(售楼处)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备案表中有相关信息且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
4.对于密山域内户籍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将按照购楼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具备相应学区内入学条件的新生;
5.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门市及车库改变用途不视为住宅),以实际居住地为准安排就读学校;
6.对于特殊原因父母无法监护的,需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文书或村委会、社区街道等出具相关说明;
7.对于本市乡镇到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将本着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市内公办学校就读,不可以选择学校。
8.对于学位紧张学校,如符合报名条件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将按实际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9.对于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我市的城区、镇区并与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我市全面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部安排市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与本地学生享有包括重点高中配额在内的同等权利。
对于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确因父母到市内务工且随父母共同居住需到市内学校入学(转学)的,需提供: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父母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学生医学出生证明、房产证(不动产完税票据)等有效证件原件;
(2)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3)房屋租住合同(租住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或有效购房手续);
(4)租住地户籍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表”或“人口基本信息表”。
为避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转学申请过程中学生在原学校正常就读,家长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的一周之内,教育局将到派出所或社区进行信息确认进而办理转学手续。
(二)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予认可,均按照监护人(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安排就读。特别说明如下:
1.《民法通则》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为择校通过户籍迁移的方式,将未成年人户籍迁移到非法定监护人(父母)名下的,一律不予认可;
2.对于购买二手房未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回迁户住宅无法提供有效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可;
3.对于为择校而临时进行户籍迁移(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关系不一致)的,一律不予认可;
4.对于为了择校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而将学生进行托管或委托其他亲属代管的,一律不予认可;
5.对于为了择校通过非正常手段变更房产证持有者,或对房产证持有者追加多人共有房产证的,经查实后,一律不予认可;
6.对于未实际居住或监护人(父母)名下另有房产的,一律不予认可;
7.对于虚假购房以及为择校临时购房入学后将房屋出售不实际居住的,一律不予认可;
8.对于为择校而临时变动学生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可;
9.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本市乡镇到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查无房屋租住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可;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初中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密山市教育局将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相关信息。
三、招生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3月份)
开学初,各学校清查小学毕业生学籍档案,及时维护关键数据,确保“人籍一致”,保证小学毕业生人数与国网系统中注册的人数相符。在3月中旬,教育局下发《密山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中小学招生工作致家长一封信》,各校召开毕业班家长会,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文件通知的相关要求,向家长讲清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做好解读与指导,经学生和家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4月20日前冻结小学五年级市区内学生流动。同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确保报名阶段平稳有序进行。
(二)报名统计阶段(4月份)
4月初,召开市内小升初招生报名工作会议。市内各小学组织毕业班学生法定监护人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持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完税票据)等有效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以学校通知为准),到学校进行报名登记,对于房产证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或离婚证等进行佐证。学校登记造册,报名信息详尽,为审核阶段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审核调查阶段(4月15日--7月10日)
4月中旬,教育局深入学校对报名登记结果进行初步核查,家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主管领导、教育局初审者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教育局视导室会同教育纪检工作人员到不动产局、房产局、社区、户籍等部门进行二次信息核查。凡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的,查实后,一律退回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确保报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录取阶段做好充分准备。
(四)分批录取阶段(7月20日—8月23日)
依据《密山市2018年小升初学区划分标准》,统计学区内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学区。在保证当前学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适度微调。对于学额集中的市内学校,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录取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均在所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的新生;
第二批次:录取市内户籍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但无实际住房的新生;
第三批次:录取本市乡镇户籍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有实际住房的新生。
第四批次:录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我市的城区、镇区并与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学校服务范围内有实际住房的新生。
(特别说明:对于密山域内户籍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将按照购楼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具备相应学区内入学条件的新生。)
在此基础上如有空余学位,录取其他具备报名条件的新生。
另外,本市乡镇学校采取中小学对口衔接的方式进行初中招生。
(五)公示报到阶段(8月24日—8月31日)
录取结束后,8月24日,各小学毕业生到毕业学校领取教育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各中小学校分别以张贴名单方式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录取结果,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进行报到。
(六)学籍注册阶段(9月1日—9月5日)
新学期,全市初中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各校一律不得再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报名、考试分班。各校要依据教育局有关要求,在师资、场地、设施等方面,统筹规划好新生报到、免试入学、阳光分班、结果公示等工作。乡镇小学生毕业到乡镇中学,要有交接手续,确保小学毕业生全部入学。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大局意识。各学校要切实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将认识统一到依法治教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来,统一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来。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做好今年初中招生工作。教育局成立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廉守忠
副组长:孙长山 刘利群
成 员:姚宝昌 费喜英 崔文胜 周超文 杨兴华 代莹玉 陈 慧 陆志凤
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初教视导室,具体负责全市初中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学校要成立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因招生工作引发新的社会热点问题,落实好具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教育局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完善监督机制。初中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事。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家长会、热线电话、致家长一封信、校讯通等方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快捷和优质的服务。建立公示制度和监督制度,对招生计划、工作程序、招生办法等进行公示,教育局设立招生投诉举报电话:5237275,5224667,随时随地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监管,维护招生秩序。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遵守招生工作各项要求,按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行为。不得组织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的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来选拔生源、择优新生;不以任何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面测内容不包含任何知识性内容等;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各校对违规机构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坚决查处扰乱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各小学校长、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初中学校招生进行宣传,也不得将小学毕业生信息私自提供给任何学校和个人,对提前招生和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结果纳入到学校目标管理考核。
(四)积极接收,保障特殊群体。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要求各校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升学考试等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推进融合教育,重点强调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六)加强管理,严控学籍办理。各学校要严格加强管理学生电子学籍,严格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禁止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私自招收的学生教育局将不予审核新生学籍信息。各中学必须持教育局下发的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教育局初教视导室办理学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