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二、办理条件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
3、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村里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4、水域滩涂界至图。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至市水产总站渔业股申报。
2、受理。水产总站渔业股受理。
3、材料审查。水产总站渔业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现场审查。水产总站渔业股组织安排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现场进行勘验。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决定。勘验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报站长审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审批。(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6、发证。勘验完成后3日内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承办科室和联系方式
水产总站渔业股 联系电话:5223157 投诉电话:5210082
八、负责人
苑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