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鸡西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密山转办省协调联络组转办第四批次共3件举报案件,案件编号200、202、217号,经组织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山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现已办结。现将办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受理编号200:“密山市区内所有道路旁垃圾箱的垃圾均采取就地点燃的方式进行处理,产生大量烟雾和异味扰民。举报人要求更改垃圾处理方式,及时清理垃圾。”
(一)基本情况
密山市道路旁边垃圾箱垃圾的清扫、清运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均采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进行清运,通过密闭运输至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场做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区垃圾做到了“日产日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密山市区内所有道路旁垃圾箱的垃圾均采取就地点燃的方式进行处理,产生大量烟雾和异味扰民的情况不属实。关于群众反映的现象,可能是因为城区个别业户(居民)冬季使用型煤,型煤燃烧后未凉透炉灰倒入垃圾箱,导致个别垃圾箱有时起火。密山市已责成城市执法局安排了专人进行巡查,确保一旦有垃圾箱意外起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
二、受理编号202:“一是2007年,外来人员王某某替密山镇新丰村垫付集资款9万元建‘路路通’公路,同村里私下达成协议,开采东山风化料变卖获利,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开采近9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王某某将东山转卖他人获利50-60万元,无任何合同,村民、村里、密山市土地局制止无果。目前,东山山体已被挖空。二是圣源水业在新丰村一组一民房内违法大量抽取地下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影响村民灌溉和日常生活用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7年,外来人员王某某替密山镇新丰村垫付集资款9万元建‘路路通’公路,同村里私下达成协议,开采东山风化料变卖获利,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开采近9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王某某将东山转卖他人获利50-60万元,无任何合同,村民、村里、密山市土地局制止无果。目前,东山山体已被挖空”。)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密山市密山镇新丰村修建一组至二组“村村通”公路,由于村委会当时没有足够的修路资金,遂与王绍文达成协议,由王绍文出资9万元来进行修建,从东山取料。新丰村委会则将位于新丰一组东侧风化料小山承包给王绍文,以抵顶当时王少文修路的垫资,承包期限为5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违法开采东山风化料情况不属实;举报王某某将东山转卖他人获利50—60万元情况不属实;举报东山山体已被挖空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根据国土变更数据库,密山镇新丰村东山取料地是自然保留地(未利用地),主要用于周围村屯修农田路或者周围村民生产生活使用,符合《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现该地块已经过平整,变为空地。因该地块原来就是未利用地,也不是山,因此不存在山体被挖空问题。同时,经密山镇政府调查,王绍文承包至今,没有对外进行转包该场地。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圣源水业在新丰村一组一民房内违法大量抽取地下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影响村民灌溉和日常生活用水。)
(一)基本情况
新丰村一组只有一处水业,为密山市坤源山泉水厂,非“圣源水业”。该厂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丰村一组,主要产品为瓶装饮用水,水源为取(用)地下水。该厂为2004年建厂,经营者经多次变更,现经营者为王玉民,2015年4月14日进行了工商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82MA19CGM06D。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密山市坤源山泉水厂违法大量取地下水的情况不属实;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影响村民灌溉和日常生活用水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如下:一是关于违法大量取地下水情况。该企业为合法取(用)水企业,要件齐全,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密山)字(2017)第00005号。年取(用)水量为6428立方米,日均取水为16立方米,不存在违法、大量取(用)地下水情况。二是关于取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情况。经查,该水厂取水经过净化处理后对外销售。水厂建有生产间、灌装间、成品间、化验间以及相应的生产净化设备,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92230382MA19CGM06D,工作人员均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三是关于影响村民灌溉情况。经查,新丰村一组村民采用新丰水库地表水进行灌溉,因此不存在影响灌溉问题。四是关于取地下水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情况。密山市水务部门暂未收到其它村民反映日常用水问题,鉴于今年干旱,地下水位较低,已责成该水厂作出承诺,一旦因取水造成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不便,将立即采取停产措施。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
三、受理编号217:“2015年,一外来人员在距密山镇新丰村六组不足200米处,占用耕地建设一座垃圾场,经营期间向路边沟排放未经过处理的污水,雨季时污水淌入附近水稻田。举报人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查处此人变更土地性质、随意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取缔该垃圾场。”
(一)基本情况
密山镇新丰村六组东侧200米处,有约7000平方米的地块,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新丰村做场院使用。后期,其中约2500平方米部分被村民取土用于建房、回填等,形成大坑,成为废弃土地。因长期积水影响安全,同时为了避免村民倾倒垃圾影响环境,2012年1月19日经村两委及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约2500平方米废弃地对外承包给本村村民赵明福、吴长林,并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7万元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内不允许建永久性建筑物。2017年下半年,承包人利用该地块举办鑫隆塑料粉碎加工厂,建设了两栋临时活动板房,注册了工商执照,从事收购废弃塑料打包外销以及对回收饮用塑料瓶粉碎装袋外销。由于收购旺季场地不够,与新丰村村委会口头约定,无偿使用其余约5000平方米场院,秋收时予以腾退。同时,双方约定用工必须使用本村人员,以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占用耕地建设一座垃圾场情况不属实;变更土地性质情况属实;经营期间向路边沟排放未经过处理的污水属实;多次向当地镇政府反映未果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建设一座垃圾场情况。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地块为密山市密山镇鑫隆塑料粉碎加工厂,从事收购废弃塑料打包外销以及对回收饮用塑料瓶粉碎装袋外销,并非群众反映的“垃圾场”。二是关于变更土地性质情况。该厂所使用土地在土地二调数据库中显示为旱地,虽然废弃以来未耕种(有卫星图片),但不符合用地条件,密山市国土部门已按照违法非立案处理,责成新丰村委会终止使用土地合同,限期将该场地恢复耕种或做场院使用。三是关于经营期间向路边沟排放未经过处理的污水情况。经密山市环保局监察,密山市密山镇鑫隆塑料粉碎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回收的饮用塑料瓶粉碎后进入水池中清洗,清洗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间断排放至厂区南侧自然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密山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了塑料瓶粉碎工序立即停产、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粉碎工序已停产,行政罚款正在履行法定程序。四是关于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未果。经属地密山镇政府调查,未曾接到群众向密山镇政府反映该问题。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