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鸡西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市转办省协调联络组转办的第十六批次共2件举报案件。密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密山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编号1643、1730,现已办结。现将办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受理编号1643:“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一等草原、蜂蜜山主峰北侧1800亩宜林荒山荒地和紧挨宜林荒山荒地北侧600亩益农草原均在企林组土地证登记范围之内,自2006年开始,密山市国土局在此违法批地,改变耕地和草原用途,致使生态破坏。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反馈结果为不属实。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恢复草原和耕地。”
(一)基本情况
该举报人反映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从1982年开始被国家政策鼓励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蜂蜜山主峰北侧与企林组南侧土地边界4.9公里,权属为蜂蜜山林场所有,不在企林组土地证登记范围之内。密山市国土局未在此批地,也从未改变过土地用途。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问题,与第2批200号、第7-1批588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关于新反映的“蜂蜜山主峰北侧1800亩宜林荒山荒地和紧挨宜林荒山荒地北侧600亩益农草原均在企林组土地证登记范围之内”问题,2018年6月17-18日,经密山市政府责成市国土局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根据密山市国土局1982年企林潘家店大队土地使用界线图矢量化生成权属界线影像图显示,蜂蜜山主峰北侧与企林组南侧土地边界4.9公里,权属为蜂蜜山林场所有,不在企林组土地证登记范围之内。举报人反映“自2006年开始,密山市国土局在此违法批地,改变耕地和草原用途,致使生态破坏”不属实。密山市国土局未在此批地,也从未改变过土地用途。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草原被林业局蜂蜜山林场强行转包后破坏林地、采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受理编号1078号。密山市政府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知一镇政府、知一镇向化村村委会等单位,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
二、受理编号1730:“密山市各家洗浴的锅炉仍然为型煤锅炉,没有更换生物质颗粒锅炉,营业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督促上述洗浴更换合格锅炉。”
(一)基本情况
密山市城区内现有洗浴24家30台锅炉,其中燃用生物质燃料洗浴4家5台锅炉,其余均为型煤锅炉。2001年至2005年,密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固硫型煤”要求,完成对市区所有洗浴单位燃煤锅炉改用型煤锅炉工作。为加强市区内型煤锅炉监管,全面加强锅炉达标排放整治,密山市积极开展洗浴单位型煤锅炉达标治理和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生物质替代型煤锅炉。截止2018年1月,完成对市区内24家洗浴单位30台锅炉档案信息调查更新工作。依托4家洗浴单位生物质锅炉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洗浴单位型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和生物质燃料替代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01年至2005年,密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固硫型煤”要求,完成对市区所有洗浴单位燃煤锅炉改用型煤锅炉工作,举报人反映“密山市各家洗浴的锅炉仍然为型煤锅炉,没有更换生物质颗粒锅炉”情况属实,但是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未要求县级建成区取缔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也未要求更换生物质颗粒锅炉。2018年6月17-18日,密山市政府责成密山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洗浴单位营业期间型煤锅炉冒黑烟问题,同时,根据密山市环境保护局日常巡查检查情况,也未发现洗浴单位型煤锅炉营业期间冒黑烟问题,举报人反映“洗浴单位型煤锅炉营业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情况不属实。
为加强对市区洗浴单位锅炉监管,确保锅炉运行时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下步工作中:一方面,依托市区4家洗浴单位生物质锅炉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洗浴单位型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和生物质燃料替代工作。另一方面,开展燃煤(含型煤)锅炉专项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运行不规范,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用炉单位落实达标排放治理措施,确保10月底前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同时,责成用炉单位委托第三方资质监测单位完成锅炉烟气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报告。对超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停产整治。
(三)问责情况
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暂未启动问责。